法律分析:
你的任職關系應屬于勞務派遣關系,與你發生勞動合同關系的主體應是派遣單位。如果你與派遣單位所簽合同到期,辦理好相應交接手續可以直接辭職。因此直接的用工單位無權強制要求你續簽合同,包括派遣單位也沒有此種權利。是否續簽合同是你的權利。但提請你注意的是:勞務派遣合同最好是你要留一份在你的手中,證明確實合同已到期。相反用人單位非要繼續留你,而你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話,你到時可要求派遣單位單位支付未與你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因此,用人單位想強制留你,他的風險很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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