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構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各個組成機構和行政單位,對外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發布行政決定和命令,并且其行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歸屬于其所屬的行政機關。
一、行政處罰查處分離制度
根據規定行政處罰查處分離制度是指在行政機關內部運用分權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將其內部的某些相關職能加以分離使之分屬于不同的機構或不同的工作人員掌管或行使,如行政處罰中調查、控告職能與作出處罰職能的分離,處罰決定職能和決定執行職能的分離等。職能分離的意義在于使行政機關內部建立起相互制約的機制,從而有利于遏制腐敗,有效防止權力過于集中所造成的弊端。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關于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案件;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有爭議的案件;以及因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產生爭議的案件等。
三、自治州的建制須經什么批準
自治州自治縣的建制須經國務院批準。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
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一百零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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