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場調查
事故發生后,交警來到現場,會現場進行勘驗檢查,詢問當事人和相關證人,并制作現場勘查筆錄。這份筆錄是需要當事人和證人確認簽字的,這份調查筆錄是責任認定重要的依據,所以當事人對于筆錄中記載的內容有異議的,當場提出,千萬不要還“優雅”的簽上自己的名字。
二、檢驗鑒定
現場調查后,還不能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還需要通過檢驗、鑒定進一步確定或者驗證。需檢驗、鑒定的,交通管理部門自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聽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批準后,應當由另外的技術人員、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三、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1、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但是并不是事故發生10日內,你就能拿到“事故認定書”哦,所以有些70多天才拿到事故認定書,也是常有的事情。)
2、現場調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未查獲的,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四、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申請復核
1、復核申請
(1)對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果不服的,在申請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書面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復核申請書的內容包括復核的請求,理由和證據。
2、是否受理
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受到當事人的復核申請后5日內,會作出是否受理的的決定。
下面四種情形是不予受理的:
(1)有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且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受理后,交警身上的包袱就已經轉交給了法院,所以這種情形下交通管理部門是不予受理的。
(2)檢察院對犯罪人批準逮捕的。
(3)已經通過簡易程序進行處理了的交通事故。
(4)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例如:在垃圾場因倒車被壓傷的。
3、復核決定
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注意:對事故責任認定的復核只能申請一次。
五、辦理事故責任認定書最基本的原始資料
1、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駕照,行駛證,原始保險單,身份證復印件;
2、如果需對肇事車輛進行檢驗的報告單;
3、交警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的圖紙,及其詢問雙方當事人,或證人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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