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交易所設立
1、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2、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再報國務院進行批準。
3、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4、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二、內部機構職責
1.理事會。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目前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審定對會員的接納、處分;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等。
2.總經理。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偨浝頌樽C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證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證券交易所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如證券發行審核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1)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2)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3、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組織機構、管理辦法等,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監事會。
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零四條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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