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對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發給申請人正式申請表;決定不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在特殊情況下,中國人民銀行不能在前述規定期限內完成初步審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并肯知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6十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受理決定自動失效?;I建工作完成后,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擬設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對擬任該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完整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批準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憑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力,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一、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條件
設立獨資銀行或者獨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申請人為金融機構;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