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不可以隨時離職。臨時工的離職也應該提前跟用人單位協商,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且試用期已過的臨時工辭職,之后如果是過了試用期的臨時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提出辭職三十天以后才可以離職。而對于臨時工,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一、勞務合同可以簽多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二、臨時工協議最多可以簽多久
臨時工勞動合同約定期限最多為六個月。
以前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對于這三種工作崗位并沒有明晰的定義。有些企業就鉆了空子,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
新《勞動合同法》對這三種崗位做了明確的規定,勞動部門在對勞務派遣進行認定時也就有了明確的依據:
“臨時性崗位”以時間為節點,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
“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崗位”則是因員工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段時間內,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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