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性質:解決賠償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物質方面的損失【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的民事糾紛問題。
1.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
2.因財產被犯罪分子毀滅而遭受的物質損失。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特征:
1.附帶民事訴訟對刑事訴訟的依附性:
(1)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
A.附帶民事訴訟以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行為為侵權事實為前提;
B.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范圍,應嚴格限定在犯罪行為所引起的民事侵權范圍之內。
(2)訴訟時效、地域管轄、上訴期限、審判組織、期間和送達等方面與刑事訴訟的一致性。
2.附帶民事訴訟對刑事訴訟的相對獨立性: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分開審理、分別判決。
3.賠償范圍的物質性、直接性:
A.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僅限于因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性損失【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
B.不包括被害人的精神損失、其他類型的物質損失、間接損失。
4.程序特點:
A.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通常由刑事審判組織一并審判;
B.所依據的法律具有復合性: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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