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應該執行當事人的個人財產來償還,配偶并沒有幫助其償還個人債務的這種義務。除非,該筆債務經鑒定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主張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是:
1、共同償還的原則;
2、協議償還的原則;
3、判決償還的原則;
4、共同債務清償后的求償。
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是按份承擔。一旦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各自承擔的份額確定以后,夫妻一方對外履行了全部債務,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債務已清償為由拒絕一方的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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