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申請時需雙方當事人親自攜帶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審查,如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頒發結婚證。
法律分析
結婚登記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1. 申請:結婚登記需要先申請。即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攜帶相關材料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請求。該申請不得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或用書面意見代替本人到場。
2. 審查:結婚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即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核和查證。如果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而不予登記,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3. 登記:結婚登記機關對于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該內容由 楊嵐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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