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比如,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
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于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
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一、動產浮動抵押和固定抵押區別是什么?
(一)定義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權是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二)效力范圍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效力范圍僅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即動產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義。即,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權生效要件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額抵押權效力范圍為所擔保的債權在抵押權設立時并沒有確定具體的數額,只是確定了最高額和一定期間。在最高額抵押權沒有確定時,債權額得隨時增減變動,即使債權一度為零,也不因此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其仍對之后發生的債權發生效力。
(三)特征不同
浮動抵押的基本特征:
1、抵押標的物為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的全部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
2、抵押標的物“不特定”。設定浮動抵押,不必就各項抵押財產進行公示,也無須制作財產目錄清單,甚至無須確定抵押財產的范圍。
僅須在浮動抵押合同中明示將“現在所有的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設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業法人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即可,一直到抵押權執行之時,抵押標的物始終處于“不特定”狀態;
3、鑒于浮動抵押權的標的物處于“不特定”狀態,浮動抵押權的實行不能采用普通抵押權的實行方法,而應由浮動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發布查封抵押人總財產的公告,同時指定財產管理人負責管理抵押人總財產,并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清產還債的程序;
4、鑒于浮動抵押的標的物為抵押人的全部財產,浮動抵押權的實行無論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者清產還債程序,其結果都必然導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
二、最高額質押和最低額質押的區別
最高額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的區別具體有:1、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2、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已經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連續發生的債權。3、一般抵押權設立時,由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債權金額是確定的,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未能可能發生的債權,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金額是不確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額以內都可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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