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一般是為了履行擔保債務,在一定期間內,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情形。最高額抵押是指,在最高債權限額內,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達成協議,在一定期間內用抵押物對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轉讓的部分債權可以通過當事人特別約定從而享有最高額抵押權的相關利益。
一、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二、最高額抵押合同能否續押
民法典規定,最高額抵押是指在最高額范圍內,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可以續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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