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員工可以通過下列辦法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無過失性解除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勞動者依法單方面解約等。
一、合同到期解除要交通知金么?
代通知金產生的基礎在于預告解除,即當一家單位以員工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或者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提出解除時;又不愿意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如果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代通知金的。勞動合同終止,一般也是沒有代通知金的。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而未支付代通知金的,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會支持。
二、勞動關系解除條件
勞動關系解除條件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或者勞動者侵害用人單位合法權益,雙方都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經營困難可以經濟性裁員;其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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