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債務糾紛中應直接將錢交給原告,但也可通過法院中轉。訴訟費用一般由敗訴方承擔,部分勝敗訴情況下由法院決定各自負擔。共同訴訟敗訴的,法院根據利害關系決定費用分攤。第二審改變第一審判決的,訴訟費用決定相應變更。調解協議案件的費用由當事人協商或法院決定。再審案件的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申請再審的按規定分攤。原審訴訟費用由法院重新確定。
法律分析
一、債務糾紛中被告錢給法院還是直接給原告?
如果被告敗訴可以直接把錢給原告。民事判決以后,有執行判決書義務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應當直接將錢交給權利人,如雙方為了避免爭議,并且經法院承辦法官同意的,也可以通過法院來進行中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執行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債務糾紛訴訟費原告承擔還是被告承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對于債務糾紛中的兩個問題,結論如下:
一、在債務糾紛中,如果被告敗訴,一般情況下應直接將錢交給原告。雙方也可以經法院承辦法官同意,通過法院進行中轉。
二、債務糾紛中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案件,訴訟費用根據具體情況由人民法院決定各自負擔的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負擔的數額。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案件的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申請再審的按照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重新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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