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投保工傷保險。因工作原因發生工傷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而在工傷事故處理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可以達成工傷責任調解協議。但要注意的是,此類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經法定程序批準生效。因此,工傷責任調解協議不可以達成口頭協議。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投保工傷保險;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過工傷認定,可以協商達成工傷責任調解協議,但必須是書面形式,并經法定程序批準生效。
總結:工傷責任調解協議應當是書面形式,并經法定程序批準生效,不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并進行工傷認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