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社會生活類的噪聲,比如比如機動車輛未按規定鳴號的自使用高音器材,影響他人的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裝修活動的?;蛟谕黹g休息時段進行突擊裝修影響他人生活的,對于此類噪音可以選擇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其次如果是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等產生的噪音可以向環保部門投訴,由環保部門投訴對其實施監管。如果是零售亂擺的小販發出的噪音,有的還使用高分貝的喇叭進行宣傳銷售,可以向城管部門投訴,由城管部門對其實施監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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