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公告期屆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2、對于提出異議但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一、辦理商標注冊程序是什么?
1、申請:商標注冊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所屬的商標局提出。
2、初步審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3、駁回申請: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4、異議: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5、復審: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不服的,或者當事人對商標局關于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6、爭議
(1)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2)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3)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7、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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