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拿到遺囑這個行為并不代表接受,要作出表示才算,例如:口頭接受、書面接受等等。
一、如何區分遺贈和遺囑繼承呢
遺囑繼承和遺贈作為立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方式,有其類似的地方,如二者都是立遺囑人以遺囑處分遺產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都會導致遺產的轉移,都須具備遺囑的有效條件才能生效等,但兩者又有著顯著的區別,這種區別具體表現在:
(一)接受權利的主體范圍不同
在遺贈中,接受遺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在遺囑繼承中,接受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
(二)表示接受、放棄權利的法律規定不同
《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p>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三)是否承擔清償死者的義務不同
受遺贈人只享受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不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如遺贈人生前負有債務的,應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剩余的遺產再執行遺贈,但受遺贈人本身不負有清償的義務;
遺囑繼承人既有依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又承擔在遺產繼承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四)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無權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處取得遺產;遺囑繼承人有權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以實現其繼承權。
二、放棄繼承權應注意什么
由于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米飯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特別規定: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后至遺產分割前。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辈邮芑蚍艞夁z贈作了相應的規定“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p>2、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3、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翻悔。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處于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準或其他繼承人許可。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于繼承關系的穩定,不利于公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p>4、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p>5、被放棄的繼承份額的處理。被放棄的繼承份額就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的繼續繼承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享有。
放棄繼承權一般是繼承人自己主動放棄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但喪失繼承權往往是因為繼承人有一些法定情形,從而導致其繼承權被剝奪了。法律中規定,放棄繼承權的方式分為了口頭形式與書面形式。格外還需要注意,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時間。一般要求是在繼承開始之后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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