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不可以免稅,按照國家稅法相關規定,暫時沒有對殘疾人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但是對持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的殘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1.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稿酬所得可先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即按應納稅額減征30),再按本條規定計算減征的數額。
2.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舉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區別情況分別予以減征: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可享受此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五條 殘疾人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征,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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