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買賣一般通過房地產經紀公司居間交易。在合同簽訂時,一般使用經紀公司的制式文本或范本簽訂主合同及補充協議。買賣雙方需要仔細審閱合同條款,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雙方的義務履行的時間點、違約條款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如果實際出現糾紛,首先最好與對方友好協商,爭取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這樣雙方不傷和氣,調解方案也能得到比較好的履行。但是鑒于買賣合同,買賣糾紛當中的一個復雜性,雙方調解不成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規定 由于出賣人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二十二條 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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