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 經營者賠償后,屬于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因種子質量問題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確定賠償數額。 四、來函所提其他涉及行政執法中的具體的問題,可以依照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三項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歐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歐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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