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不準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免職,再依據規定處理。
2、不準“跑官要官”,要批評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崗位上的要予以調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堅決撤下來;對“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3、不準放任、縱容配偶、子女及其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干部職權和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過從事中介活動謀取非法利益,要辭去現任職務或由組織責令辭職,并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4、不準利用婚喪嫁取等事宜收錢斂財的,要嚴肅查處。
5、不準參加賭博,應予以免職,再依據處理;到國(境)外賭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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