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綜合運用價格、財稅、金融、產業和貿易等經濟手段,改變資源低價和環境無價的現狀,形成科學合理的資源環境的補償機制、投入機制、產權和使用權交易等機制,從根源上阻止自然資源的過量消耗和生態環境的惡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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