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依據《土地管理法》,經過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工業用地可以轉為商業用地。但企業擅自將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是不合法的。
3、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筑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商業用地,是指用于開展商業、旅游、娛樂活動所占用的場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
一、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違法嗎
不違法。土地使用者可以改變國有土地用途的,但應依法依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二、商品房土地使用權類型是怎樣的
商品房土地使用類型一般為出讓地。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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