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的附屬設施維修責任應按雙方約定執行,無約定時可協商解決。出租人應履行維修義務,但約定另有規定除外。承租人自有電器損壞由其自行維修,出租人的電器損壞由出租人負責維修。自然損壞時,出租人負責維修。
法律分析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如果確實是自然損壞,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
拓展延伸
租房期間電視機損壞,如何確定責任歸屬與賠償方式?
在租房期間,如果電視機損壞了,確定責任歸屬與賠償方式是非常重要的。首先,需要仔細檢查租房合同中關于物品損壞的條款,看是否明確了責任歸屬。如果合同沒有明確規定,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租客是否在使用電視機時遵守了合理的使用和保養要求?房東是否提供了合適的設備和維護保養?是否存在房屋本身的問題導致電視機損壞?根據這些因素,可以進一步確定責任歸屬。至于賠償方式,可以考慮租客承擔部分或全部維修費用,或者通過協商達成其他賠償方式。最好的解決辦法是雙方協商一致,并在書面形式上達成共識,以避免后續糾紛。
結語
在租房期間,對于附屬設施維修的責任歸屬和賠償方式的確定至關重要。根據租賃合同中的約定執行是首要原則。如果合同未明確規定,應通過協商解決。一般情況下,出租人有義務維修租賃物,但也要看當事人是否另有約定。對于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情況,若電器屬于承租人自己,維修責任由承租人負責;若電器屬于出租人,維修責任由出租人承擔。自然損壞的情況下,出租人應承擔維修責任。在確定責任歸屬和賠償方式時,雙方應充分考慮合同條款、使用和保養要求的遵守情況、設備和房屋本身問題等因素,并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最好將協商結果以書面形式記錄,以避免后續糾紛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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