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制不是公務員。事業編制和公務員編制有著明顯的區別,兩者各不相同。公務員是屬于國家的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管是地方工作的公務員,或者在地區工作的公務員都是行政編制的工作性質,而且 工資 全部是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從事的主要是社會公益性工作,或者說是非營利性的工作,屬于事業編制,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一般由各事業單位根據市場情況而定,事業單位人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有關的社會保障規定執行。 《公務員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 工資福利 的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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