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起訴離婚不需要對方身份證,只需要結婚證或者結婚證明。另外起訴離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起訴離婚的程序
1、寫民事訴狀,
(1)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
(3)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將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開庭時間;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但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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