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有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明知或應知前列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即惡意第三人獲取、使用、披露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2.針對侵犯商業秘密途徑及行為,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可通過內部保護——健全內部保密制度、外部保護——通過行政機關保護、通過合同保護、通過法律保護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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