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即死刑緩期執行,又稱死緩。死刑緩期執行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刑緩期執行。例如,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樣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一、販毒判死緩能減刑嗎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如因販毒等犯罪行為被判決死刑緩期執行,只要符合關于減刑的相關規定也是可以減刑的。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死緩減刑的時間如何計算死緩的適用條件
死緩,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
死緩的適用條件包括:
(1)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是否可以適用減刑,要依據緩刑兩年后的處理:
(1)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4)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另外,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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