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住改商”的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時候,需提交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方可予以登記。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包括:(一)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二)租賃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及租賃協議。(三)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沒有房地產管理部門證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可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無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四)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五)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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