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小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8 02:38:03
公司小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一、公司股東需要承擔的義務有: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有:1、知情質詢權。2、決策表決權。股東有權參加(或委托代表參加)股東(大)會并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3、選舉權。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4、收益權。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后的剩余資產。5、直接索賠權(全名為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賠權)。6、優先權
導讀一、公司股東需要承擔的義務有: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有:1、知情質詢權。2、決策表決權。股東有權參加(或委托代表參加)股東(大)會并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3、選舉權。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4、收益權。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后的剩余資產。5、直接索賠權(全名為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賠權)。6、優先權
一、公司股東需要承擔的義務有: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有:1、知情質詢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會決議、監事會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并接受股東的質詢。2、決策表決權。股東有權參加(或委托代表參加)股東(大)會并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3、選舉權。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4、收益權。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后的剩余資產。5、直接索賠權(全名為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賠權)。當董事或者高管的個人行為對股東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股東有權直接向董事或高管進行索賠。6、優先權。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7、提議召集權(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8、在非股東會的正常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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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小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一、公司股東需要承擔的義務有: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有:1、知情質詢權。2、決策表決權。股東有權參加(或委托代表參加)股東(大)會并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3、選舉權。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4、收益權。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后的剩余資產。5、直接索賠權(全名為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賠權)。6、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