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根據《刑法》三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
1、倒賣三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非法經營數額較大的;
2、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節;
3、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一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
4、倒賣稀世國寶的。
而有兩點需要注意的是:
其一,須有倒賣文物的行為。所謂倒賣文物,是指違反國家文物管理法規,倒手買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具體表現有二:
(1)無權經營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擅自收購或者銷售文物;
(2)經國家批準的文物經營單位,超越經營范圍,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
其二,倒賣的對象限于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即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不允許個人和未經批準的單位非法經營的文物,包括
一、
二、三級珍貴文物與禁止經營的一般文物。倒賣不屬于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不構成本罪。倒賣文物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方能構成本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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