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生育權規定如下: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犯罪時或經人民法院審判時,處于已經懷孕、流產階段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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