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港交所規定,港股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及董事、高管減持股票需要公告證券的交易方式、交易申報、鎖定期和減持數量等方面。
由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會較多參與管理上市公司事務,香港市場對他們提出的披露要求也更多。其必須披露的信息包括四類: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任何股份權益,且不只限于有投票權的股份;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任何關聯企業的股份權益;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債券權益;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任何關聯企業的債券權益。同時,董事和高管必須披露所有交易,沒有比例界限,即便持有極少量的股份或者債券也要進行披露。并且,控股股東在公司上市后,在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之日起7至12個月內不得喪失上市公司控股地位;控股股東質押上市公司股票必須如實披露等等。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東減持或者增持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總數發生變動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因實施改革方案引發要約收購義務的,經申請可免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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