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符合抵押條件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首先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就可以進行抵押。然后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情況下簽訂抵押合同,并且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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