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一、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住房的;
2.償還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本市無房職工租房住的;
4.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5.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6.遭遇突發重大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7.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二、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5.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或托管滿半年的;
三、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四、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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