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確定的醫療事故處理:
一、家屬提出醫療事故爭議;
二、家屬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三、接到醫療事故鑒定書后,根據鑒定結果,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衛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一、醫療事故的鑒定時效
醫療事故申請鑒定的有效期為一年。換而言之,患者或者患者家屬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
二、醫療事故的鑒定有哪些
一、申請鑒定事由
病員及其家屬認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而向有關部門提出醫療事故處理并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
二、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應辦理以下手續:
(一)填寫“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資料;
(三)按規定預付鑒定費。鑒定后,若屬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的,由病員或家屬支付。
三、發生醫療事故怎么辦醫療事故處理途徑有哪些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途徑:
1、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
2、如果雙方協商解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或協商不成患方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前一種情況可以由雙方共同向市級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一種情況患方可單方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事故爭議民事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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