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 故意傷害罪 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分清故意傷害罪與殺人罪的界限。兩罪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這種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身體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殺人罪(未 遂)。 2、分清故意傷害罪與 過失致人重傷罪 的界限。過失重傷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須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而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輕傷,也構成故意傷害罪。 3、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不一定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刑法 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情況,如刑法關于強奸婦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規定和 搶劫 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等,這些都屬于刑法的特殊規定。根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刑法有特別規定的,一律適用特別規定。 上述的就是對 故意傷害罪如何判定 進行的相關的講解,希望能夠讓大家多一點了解。故意傷害罪的判定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要有傷害行為而且行為是讓法律不予許的,造成了后果,并且是在故意的情況下,這些情況都滿足就會構成故意傷害罪。
1)《刑法》(1997修正)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2)《刑法》(1997修正)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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