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現行勞動合同法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做了嚴格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雙方應當按照該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在用工單位方面,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這些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也就是說用工單位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必須是用于本單位的崗位,而不能轉手又派往其他單位,自己變相成為勞務派遣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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