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可以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
第三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修改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二、關于“情節嚴重”的八條司法解釋
1、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3、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4、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5、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6、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老賴除了要承擔上面說到的刑事責任外,目前,還有限制高消費令專門用來對付不還錢的老賴,一旦債權人向法院申請限制高消費指令,債務人就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得乘坐昂貴的交通工具,被限制高消費令的執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當然,公交車、出租車或者普通列車,不包括在內。
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父母總想給孩子最好的教育環境,耗費大筆資金也在所不惜,希望孩子受到最良好的教育,然而對于欠錢不還的老賴,“限制高消費令”要求,其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這種“殃及池魚”的做法,不得不說棋高一著縛手縛腳,令老賴無處遁身。
不得進入高級會所消費,當然,被執行人也不得出入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以此來約束行為人的生活,促使其及早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不得購買或租賃高檔房產,隨著房價一路飆升,置辦不動產所需資金不可小覷,被限制高消費令者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同時也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避免行為人借不動產置業為由,耍小聰明,以移花接木手段來逃避債務。
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且不得高保險費買保險理賠產品,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且不得以高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當今時代,車輛已成為必不可少的代步工具,逐漸進入千家萬戶,尤其是經濟條件寬裕的家庭,更是不惜揮擲重金,購買豪華名車。對于被限制高消費令者而言,這無疑是癡心妄想。如果不是生產必需的經營性用車,行為人不得購買非經營性必需車輛,也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投資渠道不暢通,勢必挫傷做生意的熱忱,立法本意自然突顯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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