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不發工資而產生糾紛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關系起訴派遣單位。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應通過勞動 仲裁前置程序 ,適用 勞動法規定 的仲裁時效。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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