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協同行動人員,一年內增加上市公司股份不超過2%,可以申請增持股份后免除要約收購義務。12個月內,如果大股東增持比例超過2%,仍需申請免征,才能增持。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
第十二條 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間的相關股東,擬在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要約,有符合其他相關要約收購義務豁免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條 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關股東擬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繼續增持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且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當日起至上市公司發布公告之日的期間,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增持計劃尚未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發布公告后,前述相關股東繼續增持股份應當按照本指引第六條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累計增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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