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官司判決后的執行:
1、如果當事人之間能夠自動履行的,則不需要向法院申請執行。
2、如果當事人雙方存在一方不配合的,法院會根據遺產的具體類型,進行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
一、個人債務無力償還怎樣解決
個人債務無力償還,可以協商延長還款期限。
如果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后仍不能還錢的,債權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債權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后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并用債務人的財產還債;
2、債務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并且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禁止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并且法院會中止執行,等待債務人具有還款能力時,恢復強制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債務糾紛法院會怎樣處理
債務糾紛判決過后,法院的執行具體如下:
1、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你的房產、汽車等財產,會被拘留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2、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3、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4、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5、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三、強制執行有哪些措施
強制執行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具體的包括:
第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
第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第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第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第五、強制交付財物或票證以及強制遷出房屋或土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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