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存在臨時工問題,勞動者就業后一個月內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后就按照正式工的待遇。臨時工是一個過時的概念,招聘的新員工就業后,與單位之間成立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法》,否則就是違法的。勞動合同中可以應當試用期,這個期間可以視為臨時工,盡管如此,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正當理由,用人單位是無權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任意解除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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