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采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其轉讓受民法典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而法人的個人債務也就是私人債務,和公司沒什么關系。
私人債務和公司債務區別:如果是公司債務,必須由公司進行償還,但是如果是私人債務,與公司無關,公司不用償還。
關于公司債務產生的必然性由于以下幾點。公司的資本金是生產資料與流動資金,而規模生產的運營,債務就跟蹤而至。其資金通過貯備、生產、銷售、結算、分配等環節資金流向企業,流出企業,再流入企業,再流出企業(或暫存在于企業)循環往復,不停地不同形態在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穿行。
公司的運營資金、資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組成必然是債務資金。
公司為了完成既定的生產目標,流動資金不足時,舉債可以保持生產的正常。公司為了更新改造設備與裝備,資金不足時必然想到融資,或融資有相當的優惠待遇時也會主動吸收融資,更新或購置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來增強企業的生產能力與效率,還可以減輕職工勞動強度,降低工程施工成本與費用。
公司經市場調查后,發現并經過決策在主營業業務以外進行對外投資可以獲得更多收益,或大生產規模進行市場規模擴張,自有資金不足時,必然會舉債。
債務資金對企業的生存、發展的確有著眾多的好處,用好債務資金對國家、對企業、對債權人都有深刻的意義。
一、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一般情形下,對于公司的債務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如果股東存在虛假出資、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股東怠于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等情形,需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債務追討的注意事項
(一)二次簽訂還款協議并對協議予以公證。催收債款時可以與債務人再簽訂一個還款的協議,在這個還款協議中要注意約定還款的具體方式和期限,為了保證這個協議以強制執行的效力,還款協議必須事先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
(二)提起訴訟的同時申請訴訟財產保全。一旦法院接受了訴訟保全的申請,那么法院就會馬上凍結被保全方的資產,在幾個月中失去大量的流動資金,在經濟社會中是非常致命的。一般來說被保全的當事人如果債務關系明確的話,為了盡量減少損失會盡快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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