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殘辦殘疾人證的流程如下:
1、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
2、縣級殘聯對申請材料進行確認;
3、指定機構對于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
4、縣級殘聯進行審核;
5、縣級殘聯將殘疾人證發放給申請人。
殘疾證的用處如下:
1、殘疾人從事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稅;
2、殘疾人從事商業經營月銷售額達不到5000元的,經稅務部門核準免征增值稅;
3、殘疾孩子上學政府將負責;
4、國家機關考錄公務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招聘職員,同等考錄或者招聘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殘疾人;
5、對依靠殘疾人職工或者其配偶一人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單位非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不得安排殘疾人職工或者其配偶下崗;
6、還有免費乘坐公交,購票有優惠通道等。
綜上所述,特困殘疾人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補貼。城鎮殘疾人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政府部門會有相應補貼,各地補貼程度各有不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由財政補助。殘疾人在醫療機構就醫掛號免交普通掛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核發殘疾人證程序。
(一)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網上辦理申請。
(二)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由受理人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確認,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評定:指定機構對于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按照殘疾標準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結論,填寫評定表并加蓋公章。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四)審核、批準:縣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并在批準機關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不予辦理。
(五)發放、存檔:縣級殘聯將殘疾人證發放給申請人,并將申請表、評定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存檔、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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