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的主旨:土地抵押的相關規定包括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合同簽訂、抵押登記辦理等方面的規定。土地抵押需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具體資料包括申請書、土地證書、單位證照、身份證件等。
法律分析
一、土地抵押的相關規定
土地抵押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二、土地抵押去哪里辦
當事人需要將土地抵押的,去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要什么資料
登記需要的材料有:
1.《土地抵押注銷登記申請書》(需蓋公章);
2.土地他項權利證書或土地抵押登記證明書;
3.抵押人單位證照、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原件校對后交復印件);
4.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校對后交復印件);
5.土地使用證(如原土地證書壓存我局的不需提供);
6.如土地他項權利證書或土地抵押登記證明書已遺失的,需提供銀行遺失公告的登報樣本。
結語
土地抵押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土地使用權抵押時的附著物和建筑物的抵押范圍,以及抵押合同的簽訂和抵押登記的辦理要求。當事人需前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抵押手續。登記注銷需要準備土地抵押注銷登記申請書、土地他項權利證書或土地抵押登記證明書、抵押人單位證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如有委托辦理需提供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以及土地使用證。若相關證書遺失,還需提供銀行遺失公告的登報樣本。
法律依據
《土地抵押注銷登記申請書》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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