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相關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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