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6、其它財產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一、抵押合同什么時候生效
抵押合同一般自雙方簽字后生效,如果是須經登記生效的合同,登記后才能生效。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包括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以林木抵押的,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以及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
二、房子按揭房怎么過戶
房屋在按揭期限內的,如果要過戶房屋,可以提前還清銀行貸款,注銷抵押登記后過戶。也可以和銀行協商,辦理轉按揭手續后,辦理過戶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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