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視決議事項而定。一般事項,章程優先,如果章程沒有規定,一般資本多數決定,即半數以上的表決權可以通過。例如甲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會分紅方案,一人一票。如果章程沒有規定,股東將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此時,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通過。重大事項,絕對資本多數決定,即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重大事項(修改章程、增減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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