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執恢字的意思是:執行恢復,是指本文書的裁決內容是法院針對當時人就原先暫停執行的案件申請恢復執行而做出的裁定。已結案件之前有過中止執行過或者終結過執行程序,后來申請人申請恢復執行程序,案號中就會有“恢”字。執行人在執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終結后,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也被稱為“執恢”。法院執監字與執督字區別執行監督案件,編“執監字”號;執行督促案件,編“執督字”號。執行監督指在執行程序中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具體執行實施行為或者執行裁決行為有錯誤,或者執行法院發現自身錯誤時,依照一定程序進行糾正的制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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